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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胜利与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内蒙古兴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赵亚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赵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徐胜利于2018年10月1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胜利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春风

书记员: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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