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徐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军,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佳,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哲,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徐某、徐辉与被告徐炯、孔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徐某、徐某、徐辉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徐某、徐某、徐辉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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