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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雷闯,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儿子由被告抚养,女儿由我抚养,被告出子女抚养费;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事实及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农历12月22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1,××××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2,两个孩子现在均随被告一起生活。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脾气、性格不好,时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闹矛盾,为了孩子我一直忍耐至今,实在无法与被告在一起生活,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张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子女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分居期间,儿子、女儿均由被告抚养,并安排孩子上学事宜。两个孩子的户口也在被告处,擅自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身心发展不利。希望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抚养,被告可以放弃索要抚养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主张其月工资收入为3000-4000元,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2、被告分别提交广宗县北街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广宗县玖意兴中式快餐厅证明,符合证据三性原则,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12月22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张某1,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张某2,现在均由被告抚养。后因家庭矛盾纠纷,原、被告自2017年4月份分居。分居期间非婚生子女均随被告生活。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表示同意解除同居关系。被告主张俩子女的抚养权,并表示可以放弃向原告追索抚养费。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调解。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徐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雷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本院坚持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认为应该保障子女在稳定的环境中成长。结合原、被告的经济收入等实际状况及子女目前跟随被告生活的客观情况,本院认为应由被告继续抚养子女,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男孩张某1、女孩张某2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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