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东大街***号。负责人:高教权,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以俊,中国工商银行广水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良,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中山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广水解放路*号。负责人:杨巧,行长。
上诉人徐某、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中山支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某和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邓 明
审判员 熊 飞
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张君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