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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任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潮,大城县城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任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俊营

书记员:于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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