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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经纬与朱某一、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经纬
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徐来
朱某一
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
高炳春

原告徐经纬。
委托代理人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来。
被告朱某一。
被告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何民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炳春,该公司安全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经纬诉被告朱某一、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经纬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经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经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经纬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经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经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经纬承担。

审判长:李祖旺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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