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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张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叶利芳

书记员:张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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