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被告胡某某于2019年4月27日因自杀注销户籍,原告徐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人民币336元,由原告徐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彭秀嬿
书记员:张 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