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谷忠斌(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
张某平
原告: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忠斌,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平。
徐某某与张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徐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庄传洪
书记员:朱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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