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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周天阳等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周天阳
张忠慧(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
陈洁
陈玉兰
周静
周俊香
李某
牛庆(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
原告周天阳。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系原告周天阳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忠慧,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洁。
委托代理人陈玉兰。
原告周静。
法定代理人陈玉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黄家村171号。
原告周俊香。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牛庆,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周天阳、陈洁、周静、周俊香诉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天阳的法定代理人暨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忠慧、原告陈洁、周静的代理人陈玉兰、原告周俊香、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牛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周海军将争议房屋以68万元价格出售给被告、被告至今未支付房款没有争议,且有生效判决书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周海军现已去世,被告应将上述房款68万元按周海军继承人即原告5人达成的协议比例支付给原告。被告辩称经被告与周海军协商,用本案争议的房屋抵顶40余万元的提成、不拖欠原告房款,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承诺。因诉争房屋出售后反悔退款、再于2013年登记确权,2014年纠纷前一直由原告使用,被告所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之说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徐某某、周天阳、陈洁、周静、周俊香购房款68万元(其中,付给徐某某40.8万元,付给周天阳6.8万元,付给周俊香6.8万元,付给陈洁6.8万元,付给周静6.8万元)
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0元,保全费29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周海军将争议房屋以68万元价格出售给被告、被告至今未支付房款没有争议,且有生效判决书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周海军现已去世,被告应将上述房款68万元按周海军继承人即原告5人达成的协议比例支付给原告。被告辩称经被告与周海军协商,用本案争议的房屋抵顶40余万元的提成、不拖欠原告房款,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承诺。因诉争房屋出售后反悔退款、再于2013年登记确权,2014年纠纷前一直由原告使用,被告所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之说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徐某某、周天阳、陈洁、周静、周俊香购房款68万元(其中,付给徐某某40.8万元,付给周天阳6.8万元,付给周俊香6.8万元,付给陈洁6.8万元,付给周静6.8万元)
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10元,保全费29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左书旺
审判员:高双志
审判员:刘志兵

书记员:孙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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