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受理徐某某与徐某某、灵寿县狗台乡南狗台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静
审判员 周哲哲
人民陪审员 胡玉巧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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