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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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