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某市西塞山区。委托代理人周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某莹春连锁经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塞山区新建二村19-2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兰。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某市黄某港区。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黄某莹春连锁经营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某莹春连锁经营贸易有限公司、刘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徐某某以担保人张传新所有的位于黄某市工农村40××38号房产(房权证字第99私682**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黄某莹春连锁经营贸易有限公司、刘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传新所有的位于黄某市工农村40××38号房产(房权证字第99私68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红
书记员:万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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