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杨程
陈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潘劲冬(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杨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系原告之子。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委托代理人潘劲冬,男,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艳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程、被告陈某某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劲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乘坐登记车主为被告唐某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陈某某提供劳务的司机王久成驾驶冀BP6340号客运车辆,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王久成没有在合理期间将原告徐某某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在运输途中因其操作不当,致原告徐某某从座位上摔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接受劳务的被告陈某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BP6340号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原告徐某某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该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徐某某主张医疗费及门诊费开支33494.05元,提供相应医疗票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用按每天20元计算,住院5天合计为100元,该请求合法合理,本院应予以支持;主张住院期间护理人员误工费用按日工资为100元计算,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可参照河北省2012年颁布的农民收入标准日工资为35.1元计算;主张误工费为每日83.3元,误工日为120日,合计为9996元,提供了遵化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工资表,误工证明等相关证据,该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主张鉴定费、照相费及复印费,提供了相应票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交通费开支800元,提供了部分票据,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为4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抗辩原告的入院记录记载原告为撞伤,对在冀BP6340号客运车辆上受伤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抗辩误工日鉴定过高,但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项下赔偿原告徐某某医疗费及门诊费33494.05元,护理费用1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误工费9996元,交通费400元,照相费183.60元,鉴定费600元,复印费11元,以上合计44960.15元。被告陈某某已为原告徐某某垫付医疗费等合计34277.65元,原告徐某某应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保险金后返还给被告陈某某。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三百零二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保险金44960.15元。
二、被告陈某某已为原告徐某某垫付医疗费等34277.65元,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徐某某的保险金后,由原告徐某某返还给被告陈某某。
三、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乘坐登记车主为被告唐某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陈某某提供劳务的司机王久成驾驶冀BP6340号客运车辆,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王久成没有在合理期间将原告徐某某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在运输途中因其操作不当,致原告徐某某从座位上摔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接受劳务的被告陈某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BP6340号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原告徐某某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该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徐某某主张医疗费及门诊费开支33494.05元,提供相应医疗票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用按每天20元计算,住院5天合计为100元,该请求合法合理,本院应予以支持;主张住院期间护理人员误工费用按日工资为100元计算,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可参照河北省2012年颁布的农民收入标准日工资为35.1元计算;主张误工费为每日83.3元,误工日为120日,合计为9996元,提供了遵化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工资表,误工证明等相关证据,该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主张鉴定费、照相费及复印费,提供了相应票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交通费开支800元,提供了部分票据,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为4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抗辩原告的入院记录记载原告为撞伤,对在冀BP6340号客运车辆上受伤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抗辩误工日鉴定过高,但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项下赔偿原告徐某某医疗费及门诊费33494.05元,护理费用1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误工费9996元,交通费400元,照相费183.60元,鉴定费600元,复印费11元,以上合计44960.15元。被告陈某某已为原告徐某某垫付医疗费等合计34277.65元,原告徐某某应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保险金后返还给被告陈某某。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三百零二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保险金44960.15元。
二、被告陈某某已为原告徐某某垫付医疗费等34277.65元,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徐某某的保险金后,由原告徐某某返还给被告陈某某。
三、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汪艳君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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