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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秀丽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秀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飞,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丽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秀丽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秀丽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  松

书记员: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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