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秀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飞,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丽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秀丽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秀丽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 松
书记员:王晓霞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