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德、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福,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四方台支行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上诉人徐某德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永春
审判员 李曌
审判员 霍拓

书记员: 乔思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