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福,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四方台支行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上诉人徐某德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永春
审判员 李曌
审判员 霍拓
书记员: 乔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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