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豪、盛羽希,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鼎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号XXX层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某。
被申请人: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上海华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世明。
被申请人:金跃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徐某康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鼎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上海华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金跃军名下价值29,721,232.88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某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鼎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上海华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金跃军银行存款29,721,232.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朱某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持有的上海鼎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宙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坤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宙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骏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盐城杰出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被申请人上海华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华集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股权;被申请人金跃军持有的上海五星上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埔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华集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欧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怡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行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二十一世纪运动城有限公司、上海新虬江电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对应出资额29,721,232.88元为限),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祖荣
书记员:周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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