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
苏少华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苏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苏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徐某某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自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办理交费手续,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苏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徐某某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自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办理交费手续,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虹
审判员:王成
书记员:龙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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