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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张红锋(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
汪某某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红锋,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
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鄂远安县民初字第0106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查封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解除查封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汪某某位于远安县鸣凤镇安泰大道XX号X幢X单元X楼XXX房产证号为远安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X-XX-XXX号房屋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汪某某位于远安县鸣凤镇安泰大道XX号X幢X单元X楼XXX房产证号为远安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X-XX-XXX号房屋的查封。

审判长:杨舒

书记员: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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