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保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中路890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涛、邱聪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与被告河北保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尚文玲
书记员: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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