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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恬、刘怡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章震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顾恺超

书记员:郝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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