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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赵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
被告赵某某。
被告刘某某。系被告赵某某的丈夫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兵晨、张萌萌,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诉被告赵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已立案,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段红祥 审判员  申素霞 审判员  李树强

书记员:窦娜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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