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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赵德某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望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绍静,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德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1221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及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望奎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春光
审判员  朱 丽
审判员  于成林

书记员:陆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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