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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汤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信南,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文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徐某与被告汤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3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邹  敏

书记员:姜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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