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陈冰,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聪明。
委托代理人:张雪,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某、方聪明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通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何云泽 审判员 徐金美 审判员 徐 庆
书记员:胡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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