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某与方聪明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陈冰,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聪明。
委托代理人:张雪,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某、方聪明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通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何云泽 审判员  徐金美 审判员  徐 庆

书记员:胡立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