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玉川农民委托代理人贾东龙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猛磁县辛庄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玉川与被告徐某某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玉川的委托代理人贾东龙、被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玉川诉称被告徐某某为建筑队包工头和负责人原告受其雇佣常年跟随其干活2013年9月份被告徐某某承揽了徐海生位于磁县马头工业城徐家庄的房屋建造任务原告便到该建房工地上参与施工2013年11月14日原告在干活过程中从高处跌落致伤该案已经磁县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玉川各项费用共计21529.09元案件受理费526元原告徐玉川承担118元被告徐某某承担3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玉川各项费用共计21529.09元案件受理费526元原告徐玉川承担118元被告徐某某承担3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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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索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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