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徐小某
唐尚军(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小某。
法定代表人董家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尚军,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徐小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泽新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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