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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郑某某、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扬,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奎。
  原告徐某与被告郑某某、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2018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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