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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住所地:鄂州市百子西街13号。
负责人:孙焕雄,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盛庆共,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陈三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前进,系陈三仟之夫(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陈前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徐某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其父亲徐红生于2017年2月23日代为签收。上诉人徐某于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他人出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未出庭参加诉讼的合法理由。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围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宋光亮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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