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行,住所地:鄂州市百子西街13号。
负责人:孙焕雄,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盛庆共,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陈三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前进,系陈三仟之夫(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陈前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徐某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其父亲徐红生于2017年2月23日代为签收。上诉人徐某于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他人出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未出庭参加诉讼的合法理由。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围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宋光亮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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