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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徐某某等与徐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翔,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宇飞,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翔,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宇飞,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徐保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原告徐某某、徐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徐长生遗产及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10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徐守仁、王秀珍共生育子女五人,长子徐某某、次子徐长生、三子徐保生、长女徐某某、次女徐某某。徐守仁、王秀珍分别于2003年前后去世,徐长生于2017年7月去世。徐长生生前无配偶、无子女,其生前也未立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徐长生遗产及其他合法财产应由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徐保生四人继承。徐长生去世后其财产均有被告徐某某、徐保生占有,原告多次与其协商遗产分割事宜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徐保生、徐某某答辩称,原告起诉内容不顾客观事实,无中生有,颠倒黑白,诉讼请求完全是荒唐可笑的无理要求。徐长生遗产中必须留出迁坟基金,徐长生继承了父母遗产,有责任负担迁坟费用(并包括徐长生的迁坟费用)。原告徐某某、徐某某向本院提交了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复印件1张,证明徐长生死亡抚恤金69676.2元,系徐某某领走。被告徐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张,证明提取公积金204.14元;证据2、证明1张,证明徐长生抚恤金69676.2元。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了徐长生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流水、回执共计7张、邯郸市峰峰矿区社会保障中心证明一张、徐长生死亡注销证明一张。被告徐保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王秀珍与徐守仁共生育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徐保生、徐长生五个子女。2017年7月4日,徐长生去世,经邯郸市峰峰矿区社会保障中心核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徐某某死亡待遇应付金额抚恤金47740元、丧葬费5733.52元、退休账户一次性返还19069.44元、补扣发金额-2866.76元,实际金额69676.2元。以上费用由被告徐某某领取。另查明,徐长生生前未婚且无子女。王秀珍于2003年10月19日去世,徐守仁于2003年11月2日去世。
原告徐某某、徐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徐宝生为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翔、郝宇飞、被告徐某某、徐保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退休账户一次性返还的费用并非徐长生的遗产,而是属于其家属的共有财产,本案并非法定继承纠纷,而是属于共有纠纷。考虑到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故参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案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确定共有人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徐保生。原告徐某某、徐某某认可徐保生、徐某某办理徐长生丧葬事宜存在花销,自愿放弃丧葬费5733.52元的分割,该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该丧葬费5733.52元由被告徐保生、徐某某共有。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徐保生对共有财产63942.68(69676.2-5733.52)元各占25%即15985元为宜。被告关于“留出徐长生迁坟基金及其父母迁坟费用”的辩论意见,于法无据,且系尚未发生费用,该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徐某某、徐某某、被告徐保生支付抚恤金等分割款15985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徐某某、徐某某、被告徐保生、徐某某各承担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卫强

书记员:曹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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