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刘某某
刘无忌
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刘静(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鄂州市通某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朱金发(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
张再和
湖北联通公路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唐政
谢泽涛
鄂州市公路管理局
龚胜勇(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系受害人刘银洲之妻)。
原告刘某某(系受害人刘银洲之子)。
原告刘无忌(系受害人刘银洲之子),曾用名刘元忌。
以上
原告
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静,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通某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江广北路。
法定代表人金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金发,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再和。
被告湖北联通公路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迎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政。
委托代理人谢泽涛。
被告鄂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鄂州市鄂燕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进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胜勇,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刘某某、刘无忌诉被告鄂州市通某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联通公路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州市公路管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刘某某、刘无忌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刘某某、刘无忌自愿撤回对被告鄂州市通某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联通公路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州市公路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刘某某、刘无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2934元,由原告徐某某、刘某某、刘无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刘某某、刘无忌自愿撤回对被告鄂州市通某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联通公路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州市公路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刘某某、刘无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2934元,由原告徐某某、刘某某、刘无忌负担。
审判长:杨敦中
书记员:王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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