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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泊头市。

原告徐某与被告石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宝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息6%,自2018年1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8日,被告称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元,原告用微信转给被告借款3000元。2017年底开始,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时,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始终未能偿送。
石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

本院认为,结合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石某在原告处借款3000元。被告依法应当予以偿还,并支付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某在本判决生效后2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并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于良忠

书记员: 霍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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