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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禄某机电成套设备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华,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珍妮,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禄某机电成套设备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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