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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上海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升,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诚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渊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起诉被告徐某、上海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33元,鉴定费18,500元,均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杨利民

书记员:鲍仲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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