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魁,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魁,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双方约定每月利息2%。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陈某某辩称,其确实向原告借款10万元,但当天已归还2万元,原告未出具收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9日,原告作为出借人与被告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2019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的月息2%计算,如还款逾期,则从应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尚欠借款本金年息24%计算利息。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至被告账户。同日,被告出具借款收据一份,言明收到原告出借的10万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借款合同、借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辩称已归还借款2万元,对此,被告未举证证明,且原告有借款合同及借款收据为证,故对被告此辩称不予采纳。本院确认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双方对此有约定,且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12,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原告徐某某已预交),由被告陈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胤胤
书记员:马 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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