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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龙与韩立彬、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祥,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立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庆安县。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徐海龙与被告韩立彬、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外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徐海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4.00元,减半收取计1952.00元,由原告徐海龙负担。

审 判 长  姜海东 审 判 员  梁海涛 人民陪审员  霍长宝

书记员:安芯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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