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徐海龙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徐海龙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海龙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徐海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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