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海生与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海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生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海生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海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洪雨

书记员:李海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