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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海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生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海生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洪雨
书记员: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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