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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江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海江,男,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应县。

原告徐海江与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海江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海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海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海江承担。

代理审判员  闫俊敏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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