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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海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徐峰,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海明诉被告冯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海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俞宙锋

书记员:顾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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