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海书,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利民,河北达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娜,河北达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2号院2号楼-1至8层101内607。
法定代表人:卢静,职位。
被告:中交随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2号院2号楼-1至8层101内607。
法定代表人:卢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贵,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丰,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海书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徐海书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海书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徐海书负担。
审判员 尹同伟
书记员: 赵立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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