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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陈某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碧晶,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香,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陈某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陈某值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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