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光华,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升高,男,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正德,男,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阳县天城镇松某村五组。
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陈升高、陈某、徐正德、崇阳县天城镇松某村五组(以下简称松某村五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何云泽 审判员 陈继高 审判员 侯欣芳
书记员: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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