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洋洋与朱某某、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洋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宝金,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怀安县。

原告徐洋洋与被告朱某某、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徐洋洋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洋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洋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徐洋洋负担。

审判员  郭洪涛

书记员:牛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