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洋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宝金,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怀安县。
原告徐洋洋与被告朱某某、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徐洋洋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洋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洋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徐洋洋负担。
审判员 郭洪涛
书记员:牛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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