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远安县人,自由职业,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恒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3-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宜昌恒大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的纠纷已经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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