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雯麒,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光,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玲,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斐,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徐某某的申请,对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光、吴雯麒,被告上海崇明豫商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玲、穆斐到庭参加诉讼。同年11月20日,原告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贺宇红
书记员: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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