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代理。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国市。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支付原告报酬3500元,其他互不追究,故原告徐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计水
书记员:郭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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