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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王某某、天津盛某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天津盛某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东侧国泰大厦2号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2号。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的(2018)冀0722财保5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王某某抵押现金60000元,原告同意解除对津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津C×××××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扣押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津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津C×××××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解除扣押措施。

审判员  陈利娟

书记员:孟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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