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伟
原告徐某某,住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王某某,住雄县朱各庄镇马庄村。
被告王伟,住雄县朱各庄镇马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保全费73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保全费73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会平
书记员: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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