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徐永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委托代理人郝旭东,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
委托代理人贾思龙,麻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永福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显华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显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丽娟、王孝虎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3日、4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永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旭东、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思龙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卖车协议至今已8年,原告虽然向法庭提交了协议书、民事判决书、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但均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反诉,本院已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6)黑0307民初212号之一裁定书,驳回被告的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徐永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00.00元,保全费446.9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显华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人民陪审员 王孝虎
书记员: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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